陳錫文指出,如何實現(xiàn)鄉(xiāng)村振興,有幾個值得注意的制度性問題。
其一,關于鞏固和完善農村基本經營制度。
其二,關于深化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
其三,關于實現(xiàn)小農戶和現(xiàn)代農業(yè)發(fā)展有機銜接。


關于深化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陳錫文指出,除了享有公民權以外,我國農民還享有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權,這主要體現(xiàn)在三方面:一是集體土地承包權,二是宅基地使用權,三是集體資產收益分配權。集體產權制度改革必須首先明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基本性質。依據法律規(guī)定,集體經濟所有的不動產和動產,屬于本集體成員集體所有。因此,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有兩大基本特征:一是集體的資產不可分割到個人;二是集體組織成員享有平等權利。
從這兩個基本特征不難看出,首先,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并不是共有制經濟組織。因為法律規(guī)定,共有資產可以分割到人,也可以轉讓共有人持有的資產份額,因此共有制經濟的實質是私有經濟。有些同志說,集體產權制度改革,使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資產從“共同共有”變成了“按份共有”。這不正確,因為無論“共同共有”還是“按份共有”,都屬于共有制經濟,而不是我國農村的集體經濟。
其次,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也不是公司、企業(yè)性質的經濟組織。法律關于公司、企業(yè)發(fā)起、設立的規(guī)定完全不同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在現(xiàn)實生活中,公司、企業(yè)破產、兼并、重組等情形不可避免,但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顯然不可能發(fā)生此類情形。因此,有條件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可以依法設立公司、企業(yè),并依法從事經營活動和承擔市場風險。但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本身不能改制為公司企業(yè)。
此外,在集體產權制度改革中,由于提倡實行“股份合作制”,于是就頻頻使用“股份”這個概念。但黨和國家從來沒有講過要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改制為股份制經濟組織。因此關于“股”的概念就要討論清楚。
一般意義上的“股”,代表的是資產,持有者有權依法對自己持有的“股”進行處置。但集體產權制度改革中出現(xiàn)的所謂“股”,其實只是指每個成員在集體資產收益中的具體分配份額,因為集體的資產是不可分割給個人的。對于“股”,農村基層作為約定俗成的口頭表達,問題不大。但在制定政策和法律時應當對此有清晰、規(guī)范的表述,否則容易混淆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性質。